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程
第一条 各庭负责调解工作的人员(下称调解员)对受理人员转来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安排调解,并在收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平等、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调解工作应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灵活、快捷、多元的方式进行:
1、争议标的较小、争议内容较简单的案件,调解员可通过电话或发建议函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2、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调解员可预约当事人到仲裁院当面进行调解,并将预约时间、调解地点等记录在案;
3、因工作需要,调解员可到现场协助处理特殊、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
4、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调解员可建议启动大调解机制,各相关部门派人联合调解。
第四条 调解程序
调解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劳动争议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开展,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在开始阶段,调解组织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所在地,也可以是当事人单位。
(3)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等,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由调解员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2)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回避事项等。
(3)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理由和调解的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申辩。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涉案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结合双方所掌握的相应证据,引导当事人就该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解。
(4)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通过陈述、申辩环节,调解员应对争议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此时应结合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并参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双方的责任。)
(5)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调解员应充分发挥居中裁判的第三人作用,提出的调解建议应是在公正、尽职尽责、对争议事实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提出。)
(6)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7)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
第五条 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
1、简单案件由申请人填写撤回仲裁申请后,报负责人审批结案。
2、当事人要求仲裁委员会制作仲裁调解书或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的,调解员应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仲裁调解书,报负责人审批,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应做好记录,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于结束调解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给相关人员排期审理。
(营口开发区人事人才网)